(2023)粤0103民初25756号原告陈汉坤诉被告绍兴市娟发纺织品有限公司、曹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9 15:21:4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5756号
绍兴市娟发纺织品有限公司、曹恩明:
本院受理原告陈汉坤诉被告绍兴市娟发纺织品有限公司、曹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25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绍兴市娟发纺织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汉坤支付货款231429.0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231429.05元为本金,自2020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在计收资金占用损失时先扣减被告曹恩明已偿还的3000元);二、被告曹恩明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18.5元,由被告绍兴市娟发纺织品有限公司、曹恩明共同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民二庭,劳灿辉、吴蕊蕊,电话020-83006053、83006120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