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967号原告吴冰燕与被告施贝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9 15:24:0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967号
施贝都:
本院受理原告吴冰燕与被告施贝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施贝都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冰燕返还货款81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81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4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施贝都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冰燕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700元;三、被告施贝都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冰燕支付律师费3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30元、财产保全费872元,由被告施贝都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民二庭,劳灿辉、吴蕊蕊,电话020-83006053、8300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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