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6225号原告王桂英与被告郑振生、蔡润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9 15:26:0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6225号
郑振生、蔡润彬:
原告王桂英与被告郑振生、蔡润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690元及利息【利息以1869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7月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民二庭,孙晓娟、陈清秀,电话:020-8300104、83006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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