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6306号原告广州浩景洋水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木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9 15:26:3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6306号
叶木奋:
原告广州浩景洋水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木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604元及利息(以10874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加上以173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7月3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民二庭,孙晓娟、陈清秀,电话:020-83006104、83006206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