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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6308号原告广州浩景洋水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浩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9 15:27:0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6308号
冯浩霖
原告广州浩景洋水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浩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5166元及利息(以35166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2日起按万分之五的日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7月3日16时在本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民二庭,孙晓娟、陈清秀,电话:020-83006104、83006206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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