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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6549号原告广州市广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超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9 15:27:3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6549号
陈超
原告广州市广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超合同纠纷一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解除被告和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签订的《广州市广凯物流有限公司管理合同》;2.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将车牌号为粤A7YT82号的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发动机号为89968655、车架号为LVBVJBB5HW026834)过户至被告名下的手续,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3.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挂靠费2200元、入会费100元、学习档案费240元、二级维护费600元、车船税44.88元、保险费4227.16元,合计7412.04元,以及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以7412.04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利率计算的违约金;4.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挂靠费2200元、入会费100元、学习档案费240元、二级维护费600元、车船税44.88元、保险费3557.89元,合计6742.77元,以及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以6742.77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利率计算的违约金;5.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4年1月1日至解除合同之日止按2200元/年计算的挂靠费(暂计至2024年2月20日为307.40元)、2024年的入会费100元、学习档案费240元、二级维护费600元,合计1247.4元,以及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以1247.4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利率计算的违约金;6.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元;7.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7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民二庭,谢佶利、钟细妹,电话:020-83006188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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