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464号原告邓淑贤与被告熊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9 15:39:1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464号
原告邓淑贤与被告熊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464号判决,判决如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熊喆向原告邓淑贤偿还借款本金49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熊喆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予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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