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1543号原告蔡少珍、蔡兰君与被告广州小白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迈威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9 15:39:3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1543号
广州小白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迈威健身有限公司:
原告蔡少珍、蔡兰君与被告广州小白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迈威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小白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蔡少珍、蔡兰君退还课程费7771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小白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蔡少珍、蔡兰君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7771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蔡少珍、蔡兰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保全费116元,由被告广州小白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广州小白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予退回)。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民一庭庭,杨志仙、何嘉欣,电话:83005868、83005854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