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4689号原告朱美慧与被告袁华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30 11:15:5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4689号
袁华珠: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美慧诉被告袁华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24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华珠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朱美慧支付货款25333元;二、被告袁华珠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朱美慧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25333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9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68元,由被告袁华珠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方式:彭景威、陈丽仪,电话:020-8300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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