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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2470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余艳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30 11:16:2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3民初24705号
余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余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24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艳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78968.73元;二、被告余艳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计至2023年11月1日的分期手续费3872.5元、利息5773.28元,自2023年11月2日起的分期手续费、利息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标准以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7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负担247元,由被告余艳负担193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方式:彭景威陈丽仪,电话:020-83006130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荔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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