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664号原告黄丽影诉被告黄丽卿、黄丽珊、第三人黄活平继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30 12:17:53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664号
黄丽珊:
本院受理原告黄丽影诉被告黄丽卿、黄丽珊、第三人黄活平继承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及证据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广州市中区第十甫路连登巷30号房屋被继承人黄镜清1/2的产权份额由原告黄丽影继承1/6、被告黄丽卿、黄丽珊各继承继承1/6,继承后上述房屋产权份额由原告占有1/6;2、判令广州市中区第十甫路连登巷30号房屋被继承人苏巧1/2的产权份额由原告黄丽影继承1/6、被告黄丽卿、黄丽珊各继承继承1/6,继承后上述房屋产权份额由原告占有1/6。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4年6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家事少年庭,陈枫、杜烨,电话83006174、8300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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