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706号原告梁秀娇与被告潘一锋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30 12:18:4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706号
潘一锋:
本院受理原告梁秀娇与被告潘一锋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判决婚生儿潘楚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1500元至潘楚文年满十八周岁;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家事少年庭,陈金超、杨爵阁,电话83006081、83005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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