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3民初18091号原告济南华立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亿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杭州听雨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重庆速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乡县天弘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30 15:13:2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03民初18091号
杭州听雨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重庆速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乡县天弘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济南华立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亿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杭州听雨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重庆速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乡县天弘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票据纠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亿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华立业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300000元;二、被告广州亿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华立业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9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付);三、被告杭州听雨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重庆速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乡县天弘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被告广州亿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担的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广州亿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杭州听雨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重庆速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乡县天弘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13.48元,由被告广州亿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杭州听雨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重庆速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乡县天弘贸易有限公司负连带支付责任(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被告广州亿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杭州听雨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重庆速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乡县天弘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济南华立业工贸有限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谭洁梅、梁斯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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