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491号原告海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琳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30 15:14:4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491号
陈琳娜:
原告海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琳娜一案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琳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海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601.42元;二、被告陈琳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海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3601.42元为计算基数,自2023年1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如果被告陈琳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琳娜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陈琳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海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谭洁梅、梁斯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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