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荔湾区人民法院院长信箱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返回主页

送达公告首页 >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3)粤0103民初1313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鹏发塑料经营部与被告陈主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30 15:15:09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313号
陈主杰:
原告广州市荔湾区鹏发塑料经营部与被告陈主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主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25538元给原告广州市荔湾区鹏发塑料经营部;二、被告陈主杰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广州市荔湾区鹏发塑料经营部(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尚欠货款25538元为计算基数,自2023年1月16日起计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计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8元,由被告陈主杰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陈主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广州市荔湾区鹏发塑料经营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谭洁梅、梁斯睿
电话83006029、8300586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