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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6829号原告王学贤与被告胡裕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30 15:16:03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6829号
胡裕高:
原告王学贤与被告胡裕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胡裕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7919元给原告王学贤;二、被告胡裕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给原告王学贤(利息计算方法:以尚欠货款7919元为计算基数,自2023年3月16日起计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胡裕高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需本院退回,被告胡裕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王学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谭洁梅、梁斯睿
电话83006029、8300586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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