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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21957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叮当租赁服务部与被告董春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30 15:17:5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1957号
董春垒:
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叮当租赁服务部与被告董春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董春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叮当租赁服务部支付买断款542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董春垒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被告董春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叮当租赁服务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谭洁梅、梁斯睿
电话83006029、8300586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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