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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2488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与被告王炎平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30 15:18:5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4888号
王炎平: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与被告王炎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信用卡纠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炎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0103.05元;二、被告王炎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支付利息、分期手续费(利息、分期手续费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不计收复利和罚息,且利息、分期手续费的总额不超过以信用卡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金额);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负担63元,被告王炎平负担283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谭洁梅、梁斯睿
电话83006029、8300586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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