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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2491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梁锦成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30 15:21:0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4913号
梁锦成: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梁锦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信用卡纠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梁锦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49239.65元;二、被告梁锦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透支利息(截至2015年12月26日的透支利息为13545.97元,自2015年12月27日起的透支利息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计算方式及标准计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梁锦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滞纳金(截至2015年12月26日的滞纳金为7464.84元,之后的滞纳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计算方式及标准计至2016年12月31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6元,被告梁锦成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谭洁梅、梁斯睿
电话83006029、8300586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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