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诉前调2313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莫良钢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30 15:27:2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诉前调2313号
莫良钢: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莫良钢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先行调解告知书、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起诉要求:“1.判令莫良钢清偿本金47400.66元、利息149406.13元、滞纳金5248.8元、违约金2000元,总计人民币204055.59元(暂计至2023年11月1日,此后滞纳金不再计收,利息、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莫良钢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民二庭,郑越海、梁又千,电话020-83006121、8300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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