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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7124号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与被告翟中明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30 16:20:1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7124号
 
翟中明: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与被告翟中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及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翟中明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本金206263.88元,手续费58750.62元,利息9928.05元,违约金8841.24元(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暂计算至2023年5月4日,自次日起的利息和违约金、手续费按照《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共计人民币283783.79元。2、对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等)由上述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62114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欧文超   联系电话:83005974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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