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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6378号广州市兴旺发达鞋业有限公司与吴益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08 16:03:2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6378号
吴益仁:
广州市兴旺发达鞋业有限公司与吴益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广州市兴旺发达鞋业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订单账款834129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以被告未支付货款83412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案定于2024年7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谢波、魏冬菊,电话:020-8300590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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