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0573号原告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名芭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王薇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5-11 15:12:0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0573号
深圳市名芭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王薇、:
原告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名芭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王薇、第三人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名芭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商誉损害赔偿金511854元;
二、被告王薇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被告深圳市名芭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936.03元,由原告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6430元,被告深圳市名芭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王薇负担10506.0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名芭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王薇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黄慧珊、,法官助理梁晓明协助办案,电话83006079、8300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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