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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7212号原告蓝继城与被告广州天智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严文静、邓易楠、陈勇、简铭志、杜志辉、广州天悦汇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11 15:20:53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7212号
邓易楠、陈勇、杜志辉:
原告蓝继城与被告广州天智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严文静、邓易楠、陈勇、简铭志、杜志辉、广州天悦汇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出资款18万元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至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1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7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联系人:民二庭,彭景威、陈丽仪,电话:020-83006130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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