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3民初25156号原告天津市春丰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纵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化市彥华金属制品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15 16:25:5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03民初25156号
兴化市彥华金属制品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天津市春丰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纵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化市彥华金属制品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03民初25156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春丰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66841.41元;二、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春丰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566841.41元为本金,从2022年1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湖北纵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化市彥华金属制品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83元,财产保全费3361.47元,由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兴化市彥华金属制品贸易有限公司、湖北纵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联系人:张智荣、陈晶晶 联系电话:83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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