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5926号原告广州市安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冉飞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5-16 15:34:2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5926号
冉飞:
(2023)粤0103民初5926号原告广州市安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冉飞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合同纠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市安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冉飞于2019年11月20日签订的《合同书》于2023年7月27日解除;二、被告冉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广州市安源运输有限公司办理将车牌号为粤ADE659的东风牌中型厢式货车变更登记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冉飞的手续;三、被告冉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安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度、2022年度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的综合服务费15658.97元;四、被告冉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安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合共14750.69元;五、被告冉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安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六、驳回原告广州市安源运输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冉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协助广州市安源运输有限公司办理粤ADE659的东风牌中型厢式货车变更登记车辆所有人手续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9元,由原告广州市安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冉飞负担679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冉飞应负担的67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谭洁梅、梁斯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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