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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4871号原告曾政华诉被告张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1 16:10:59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0103民初4871

张剑军:

本院受理原告曾政华诉被告张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为:一、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二、被告支付借期利息3640元,逾期利息51339(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直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1105日,往后顺延);三、原告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被告名下小汽车(车牌号:粤YA3615,机动车品牌型号:众泰牌JNJ6460QTK,发动机号码:SSP0717,车辆识别代号:LJ8F7D5H3HB206955),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8800元。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71014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

 

 

联系人:巫仕平、叶颖  联系电话:8300591083006063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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