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496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皮敏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5-22 15:17:0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4966号
皮敏柱:
(2023)粤0103民初2496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皮敏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皮敏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11984元;二、被告皮敏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分期手续费20400元;三、被告皮敏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利息及还款违约金(利息、还款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2017年版)》约定的计算方式及标准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且分期手续费、利息及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折算之和以年利率24%为限);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5.5元,由被告皮敏柱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谭洁梅、梁斯睿,电话020-83005867、8300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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