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61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林建华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3 15:46:5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5613号
林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林建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账号全部欠款暂合计人民币283809.47元,其中本金177751.86元,利息106057.61元,交易手续费0元,分期手续费0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3年10月20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3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风险代理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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