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1718号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丁莉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3 18:14:2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1718号
丁莉莉: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丁莉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21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丁莉莉签署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广州西城都荟广场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合同》于2022年6月27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丁莉莉向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27日的基本租金11472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当月欠付租金为本金,自当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欠付租金的本金为限);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丁莉莉向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27日止的服务费7777.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当月欠付服务费为本金,自当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2022年6月1日至6月27日的欠付服务费本金为2413.62元外,其余月份欠付服务费本金为2681.8元;违约金总额以欠付服务费的本金为限);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丁莉莉向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27日的推广费1560.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当月欠付推广费为本金,自当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2022年6月1日至6月27日的欠付推广费本金为484.38元外,其余月份欠付推广费本金为538.2元;违约金总额以欠付推广费的本金为限);
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丁莉莉向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6月27日的商铺内电费1176.98元、公摊电费117.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当月所欠金额为本金,自付款截止日期之次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具体计算见本判决后附表格;违约金总额以欠付电费、公摊电费的本金为限);
六、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丁莉莉向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10月8日租金优惠期间的租金差额10050.54元;
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丁莉莉向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2月、3月租金调整期间减收的租金7747.04元;
八、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丁莉莉向原告牵晴汇公司支付2022年6月28日计至2022年7月27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79120元;
九、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丁莉莉向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5000元;
十、被告丁莉莉缴纳的保证金10727.2元、水电周转金690元和进场装修押金5000元用于抵扣前述判项的部分债务;
十一、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有权没收被告丁莉莉缴纳的证金158240元;
十二、驳回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26元,由原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361元,被告丁莉莉负担68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邓彪,郑思雅 联系电话:83005820、83006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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