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3970号原告吉慧燕与被告兰昆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4 11:09:23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3970号
兰昆昆:
原告吉慧燕与被告兰昆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3民初23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兰昆昆向原告吉慧燕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兰昆昆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民一庭,杨志仙、陈欣铠,电话:8300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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