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5411号原告江锦荣与被告陈德捋、陈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4 11:10:0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5411号
陈德捋、陈日康:
原告江锦荣与被告陈德捋、陈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25411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德捋、陈日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锦荣返还借款本金742437元;二、被告陈德捋、陈日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锦荣支付利息(以742437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三、驳回原告江锦荣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2.33元,由被告陈德捋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杨文洁、辜晓静 联系电话:8300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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