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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388号原告李明与被告王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4 11:10:2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388号

王康

    原告李明与被告王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康向原告李明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二、驳回原告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4230元,由被告王康负担(受理费原告李明已预交,被告王康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李明,本院不予退回)。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

 

 

联系人:民一庭,杨志仙、陈欣铠,电话:83005854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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