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4583号原告郑汉泉与被告杨华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4 11:10:4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4583号
杨华土:
本院受理原告郑汉泉与被告杨华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补偿停运损失费300元/天,维修车辆共修6天,共计1800元;2.判令补偿车辆贷款每天134元,修车6天,共计804元(车辆贷款每月4184.4元);3.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1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汤燕弟、杨宇亭 联系电话:83006139、8300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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