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4704号原告王海宁与被告夏银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4 11:11:0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4704号
夏银行: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宁与被告夏银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期间停运损失费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28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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