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809号原告海南锦晖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智悦贸易有限公司、广州亿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益阳市资阳区浩平苗木基地票据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4 11:12:4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809号
长沙智悦贸易有限公司、益阳市资阳区浩平苗木基地:
原告海南锦晖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智悦贸易有限公司、广州亿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益阳市资阳区浩平苗木基地票据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5809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为:一、判令被告长沙智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海南锦晖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419362.38元;二、判令被告长沙智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从2021年5月29日起的利息16287.92元(暂计至2022年6月6日,要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三、判令被告广州亿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益阳市资阳区浩平苗木基地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民一庭,张智荣、陈会莹,电话020-83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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