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8102号原告冯建国与被告林忠伟、林广超、周海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4 11:14:4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8102号
林忠伟、林广超、周海景:
本院受理原告冯建国与被告林忠伟、林广超、周海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林忠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24%计;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7%计。扣除被告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起诉日止已支付的利息38000元,暂计至2024年1月10日拖欠的利息金额为182542.58元)。2.判令被告林忠伟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000元;3.判令被告林忠伟赔偿原告财产保全保险费损失700元;4.判令被告林广超对被告林忠伟上述1-3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周海景对被告林广超上述第4项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6.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以上诉讼请求暂合计为:432242.5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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