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9102号原告李继承与被告林景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4 11:15:3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9102号
林景佳:
本院受理原告李继承与被告林景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938.87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到起诉之日2024年4月1日为12369.4元),上述两项金额暂合计为83308.2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24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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