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9145号原告舒志远诉被告黄少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4 11:16:2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9145号
黄少岳:
原告舒志远与被告黄少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9145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为:一、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万元为基础,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4.8%,自2024年1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19日,利息为624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费800元;四、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费及差旅费500元;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民一庭,张智荣、陈会莹,电话020-83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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