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5286号原告陶继祥与被告冯伟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4 14:41:4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5286号
冯伟:
本院受理原告陶继祥与被告冯伟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3民初25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陶继祥与被告冯伟离婚。二、广州市荔湾区中市外约新街四巷5号205房由原告陶继祥、被告冯伟各占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三、驳回原告陶继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陶继祥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家事少年庭,陈金超、杨爵阁,电话83006081、83005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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