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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15256号原告佛山市阳正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燊好花卉有限公司、东台市启程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点进实业有限公司、天津熙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朝溪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5-24 15:18:0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03民初15256号
上海燊好花卉有限公司、东台市启程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点进实业有限公司、天津熙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朝溪贸易有限公司:
(2021)粤0103民初15256号原告佛山市阳正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燊好花卉有限公司、东台市启程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点进实业有限公司、天津熙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朝溪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票据纠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阳正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059655.07元;二、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阳正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059655.07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8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付);三、被告上海燊好花卉有限公司、东台市启程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点进实业有限公司、天津熙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朝溪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的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佛山市阳正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10.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燊好花卉有限公司、东台市启程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点进实业有限公司、天津熙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朝溪贸易有限公司负连带支付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谭洁梅、梁斯睿,电话020-83005867、83006206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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