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3民初15964号原告昌邑市饮马镇祥林织布厂与被告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榆林汇鑫达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市伟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盛铭商贸有限公司、中山市为行五金有限公司、广东奥珀智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5-24 15:18:33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03民初15964号
榆林汇鑫达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市伟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盛铭商贸有限公司、广东奥珀智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1)粤0103民初15964号原告昌邑市饮马镇祥林织布厂与被告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榆林汇鑫达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市伟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盛铭商贸有限公司、中山市为行五金有限公司、广东奥珀智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票据纠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昌邑市饮马镇祥林织布厂支付票据金额587500.60元;二、被告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昌邑市饮马镇祥林织布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87500.6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7月23日起计至票据金额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被告榆林汇鑫达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市伟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盛铭商贸有限公司、中山市为行五金有限公司、广东奥珀智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被告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承担的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昌邑市饮马镇祥林织布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75元,由原告昌邑市饮马镇祥林织布厂负担325元,被告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榆林汇鑫达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市伟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盛铭商贸有限公司、中山市为行五金有限公司、广东奥珀智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55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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