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830号原告程志与被告谢冬波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5-24 15:19:03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830号
谢冬波:
(2023)粤0103民初1830号原告程志与被告谢冬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合同纠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冬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志返还代垫的邮寄费用200995.65元;二、被告谢冬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志支付逾期返还代垫的邮寄费用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法:以200995.65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10月28日起计至款项全部返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驳回原告程志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谢冬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15元、财产保全费1524.77元,合计5839.77元,由被告谢冬波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谭洁梅、梁斯睿,电话020-83005867、83005923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