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4584号原告何衡君与被告李艳红、匡家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4 15:19:2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4584号
李艳红、匡家毅:
(2023)粤0103民初4584号原告何衡君与被告李艳红、匡家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艳红、匡家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衡君支付货款670342元;二、被告李艳红、匡家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衡君支付违约金67034.20元;三、被告李艳红、匡家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衡君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驳回原告何衡君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李艳红、匡家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81.86元、财产保全费4510.93元,合计16292.79元,由原告何衡君负担1037.15元,被告李艳红、匡家毅负担15255.6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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