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诉前调2072号广州市明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小民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4 15:19:53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诉前调2072号
陈小民:
广州市明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小民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先行调解告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广州市明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委托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10日内将车牌号为粤AHG139货车从原告名下过户到被告名下并由被告承担一切相关过户费用。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粤AHG139货车2021年4月1日(含)-2024年(含)共45个月年的车队费用共15600元(按4160元/年:包括管理费3800元、安全学习费240元、协会费120元)及其滞纳金(以当年所欠费用为基数按每天欠费的3‰自欠费之日起计至结清之日止);及违约金10000元;律师费3000元,以上总计28600元及滞纳金。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定于2024年7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马晴,电话:020-8300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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