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诉前调2155号广州市伟彬纸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向日葵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张标才、陈爱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4 15:20:2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诉前调2155号
广州市向日葵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张标才、陈爱英:
广州市伟彬纸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向日葵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张标才、陈爱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先行调解告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广州市伟彬纸业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合共人民币76492.42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以76492.42元作为基数,按照每天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自2023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被告一付清前述诉讼请求一的款项之日为止);三、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四、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案定于2024年7月17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为举证期限均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马晴,电话:020-8300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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