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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诉前调3278号彭麒霖与方燕玲、张俊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4 15:20:4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诉前调3278号
方燕玲、张俊:
彭麒霖与方燕玲、张俊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先行调解告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彭麒霖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退还服务费5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承担上述款项的资金占用费3806.67元(以8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3年3月10日计至2023年3月24日为200元;以6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3年3月25日计至2024年1月17日为2990元;以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4年1月18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4年3月31日为616.67元)3、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原告所支出的律师费4500元;4、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
本案定于2024年7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马晴,电话:020-83006166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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