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诉前调3279号广州市荔湾区曹记水产品经营部与李炼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4 15:21:0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诉前调3279号
李炼城:
广州市荔湾区曹记水产品经营部与李炼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先行调解告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广州市荔湾区曹记水产品经营部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471784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471784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暂计至2023年11月15日为72654.74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12000元;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为:556438.74元”。
本案定于2024年7月17日11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马晴,电话:020-8300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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