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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449号原告贺定奎与被告熊志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4 15:22:2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449号
熊志立:
本院受理原告贺定奎与被告熊志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熊志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贺定奎支付货款17112元;二、被告熊志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贺定奎支付货款的利息(利息以17112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1.12元,由被告熊志立负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孙晓娟、陈清秀,电话020-8300610483006206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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