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90号原告广州市成飞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蓝成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24 15:23:3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90号
蓝成: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成飞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蓝成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市成飞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蓝成于2022年9月10日签订的《合同》于2024年3月9日解除;二、被告蓝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广州市成飞物流有限公司办理将粤A791SF车辆过户到被告蓝成名下的手续;三、被告蓝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成飞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挂靠费2615.89元;四、被告蓝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成飞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车船税合计5242.33元;五、被告蓝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成飞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200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1日起计至2024年1月31日止;以2615.89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242.33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期间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六、驳回原告广州市成飞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63.56元,由原告广州市成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63.56元,由被告蓝成负担100元(受理费原告广州市成飞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蓝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迳付原告广州市成飞物流有限公司)。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孙晓娟、陈清秀,电话83006120、83006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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